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蕉岭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宣传资料
[ 来自:网络 作者:蕉城镇 阅读:0 时间:2007-9-17 ]
为解决城镇非从业居民的医疗保障问题,我县从
一、覆盖范围。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参保范围是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以外的本县城镇户籍居民,包括中小学生、未满十八周岁的居民(未成年人),未享受公费医疗的大中专及技工、职业学校全日制在校学生,十八周岁及以上非从业居民等。
二、筹资渠道。居民医疗保险以家庭缴费为主,财政给予适当补助。缴费标准为每年每人112元(其中:个人每年缴费60元,各级财政每年每人补助52元)。对符合当地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成员、重度残疾人员由县财政全额补助。
三、保障水平。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不设个人帐户,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2.5万元。基金支付比例:除去起付费(一级医院450元、二级医院600元、三级医院800元)和自费部分,统筹基金支付50%,个人自负50%。异地就医或转诊至市外的,参保居民住院医疗费用个人自负比例相应增加5个百分点。
四、缴费方式。
1、
2、从2008年起,每年的
五、办理住院有关程序:
1、参保人需住院治疗的,必须到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统一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执行。到非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2、参保人因病住院,须凭定点医疗机构入院证明和身份证原件及时到县社保局医保股办理相关手续。
3、参保人在住院期间需作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如CT、磁共振、震波碎石等),须先到县社保局医保股办理相关手续,经审核批准后方能进行检查、治疗。
4、参保人确需转院治疗的,须填写“转诊申请表”报县社保局审批后才能转院治疗。
5、常住异地和异地定居(县外)的参保人员,要到县社保局医保股领取“异地就医约定医疗机构申请表”,在居住地选择一至二间社保定点医疗机构作为定点诊治医院,报县社保局医保股备案。
六、住院医疗费用的结算:
1、在县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用的结算,出院时由医院与参保人按规定进行直接结算。
2、县外住院医治的(含常住异地和异地定居)参保人出院后凭转诊申请表、住院疾病证明、医疗费发票(须本人签名)、住院费用明细清单、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等到县社保局医保股办理住院费用结算。
咨询电话:蕉岭县社保局医疗保险股 7188268
蕉岭县定点医疗机构名单:县人民医院 县中医院 妇幼保健院 慢防站 圣心医院 各镇卫生院
